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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水环境还需清除哪些拦路虎?

2015-04-29 10:1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郭薇关键词:水十条水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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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推出的“水十条”已经明确:“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多位代表建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强化环境保护部的监督职能,特别是要明确这项制度的地位和监督范围、手段,从而确保各个部门、各级政府对“水十条”的落实效果。

条块分割,如何管好一江水?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有一定授权,但在实际工作中,涉及跨省的、需要流域层面协调的事项很难推进。”不少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各地政府“各管一段”的做法,面对流动的水有些“力不从心”。

“沿长江的220多个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都排入长江,但污染治理上是‘各人自扫门前雪’。沿江各地开发的时候也都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很少从长江水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来考虑。另外长江上、中、下游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不一样,环境保护要求也就存在差异性。比如江苏已经进入城市化中后期,如果拿相应的环保标准去要求上游地区,上游地区是做不到的。”江苏省人大环资委的有关代表认为,当前流域管理主要面临3对矛盾,一是在水污染的流动性与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分割性之间,二是在局部开发的盲目性与流域生态保护的整体性之间,三是在区域发展的阶段性与环境保护的协同性之间。他认为,这3对矛盾只有通过国家层面统一立法才能破除。

重庆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张远林提出:“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应细化‘四个统一’的要求。”

车黎明在谈到吉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时坦言,受资金短缺影响,部分重点治污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建设。据了解,吉林省“十二五”期间加大了重点流域水污染工程建设力度,规划总投资达171亿元,目前国家到位资金为11亿元,仅占规划总投资的6%。吉林受限于本省经济原因,虽多方筹措资金仍难以满足需要。

对此,他表示:“目前的水环境管理体制是各负其责,缺乏流域上下游的协同管理。2011年,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出台了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由中央财政和安徽、浙江共同设立水环境补偿基金,额度为每年5亿元。如果河流出省水质没有达到要求,上游省份给予下游省份一定的污染赔偿。如果河流出省水质达到要求,下游省份从弥补上游发展的角度给予上游省份一定补偿。这一试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建议尽快完善推广,协调吉、黑,吉、辽共同建立省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经济、环境均衡发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夏鸣介绍说,在开展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中发现,界定流域各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责任是依法治污的关键。为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长江水污染防治等条例中,创立了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和补偿制度。凡上下游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地区政府,必须向受害的下游地区政府作出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江苏省政府制定了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目前对省控66个断面实行“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代扣。

赵玲对此表示认同,她建议水污染防治法应增加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浙江省自2009年开始,实施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建议修法增加这项制度,明确交接断面考核结果与生态省建设考核挂钩、与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挂钩、与建设项目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审批挂钩、与安排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和经济奖罚挂钩。同时,新《环保法》中已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相应内容,与之配套,并作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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