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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水环境还需清除哪些拦路虎?

2015-04-29 10:1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郭薇关键词:水十条水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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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还提到,在水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涉及大量无主污染物的治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应当实施行政代处置,建议在修改时增加相关条款,给予政策支持,加强行政代处置能力建设。

地方立法到底有没有必要?

座谈会上,夏鸣介绍说,江苏在实施“环保优先”方针中,将环境立法优先列在10项工作的首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把水环境保护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先后制定了《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湖泊保护条例》、《保护饮用水源决定》等专项法规。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发生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修订太湖条例的程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标准、最严密的监控体系、最严厉的惩治手段,成为我国流域水环境保护最严厉的地方性法规。

在多年探索长江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江苏正积极呼吁沿江11省、市建立联防联治机制。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艳领衔、61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尽快制定《长江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受到大会主席团的高度重视,被列为大会3号议案。去年,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办理了这一议案,明确表示要尽快起草长江水污染防治法。

夏鸣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他表示,随着国家和沿江各地各类长江开发战略的实施,产业向沿江集聚,城镇向沿江靠近,人口向沿江集中。长江水资源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沿江城市数占全国的三分之一,长江承接的纳污量占全国的污水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长江流域经济总量占据“半壁江山”。长江作为中华民族“母亲河”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然而,长江承载的污染负荷与日俱增,生态环境退化不断加剧。“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按照去年10月份在湖北召开的长江立法议案办理会议的精神,加快起草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启动国家立法程序。”

刚刚出台的“水十条”提出,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起草地方性防治法规。

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自然环境先天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步骤有所不同,国家、区域、省(自治区)环境立法不能完全采用统一立法方式,对各地市具体的环境保护进行全面规范。国家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法,只能从宏观和普遍意义上,最大可能地为我国环境保护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而非常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则需要地方结合本地客观环境条件立法。

在水污染防治立法地方化方面,省一级已有探索。比如湖北省制定的《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制定的《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制定的《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地方条例将国家法律的原则性和地方实际的特殊性结合起来,从而使对环境的保护和对污染的治理能做到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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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改善水环境还需清除哪些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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