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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增强可操作性 注重实际效果

2015-08-26 10:3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郭薇关键词:脱硫脱硝污染物排放大气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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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众权益: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袁驷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16条中,即“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这句话后面,加上“并向社会公开”。“就是说,政府不仅要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做报告,同时要向社会公开,给社会一个交代,对公众负责。”他说,这一条建议建立在第15条的基础上,第15条要求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那么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不能只是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内部做报告,也应该向社会公开。

同时,他认为,修订草案第31条第2款改得非常好,针对最后一句话“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建议后面加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的,除给予举报人奖励之外,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让举报人有成就感,让社会公众看到举报的效应。”他说。

张涛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7条中间增加一款,即“国家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他说:“这样可以提高公众保护大气环境的意识。全民都参与大气保护了,能够更快使大气污染的状况得以改善。”

郑功成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12条中,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在定期评估后,评估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布。同时,他主张,在修订草案的第25条,即“环保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一句后,应要求“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欧阳淞委员说,信息公开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措施,已经在新《环保法》中得到了明确规范,政府有义务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排污单位也有义务公开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他建议,修订草案的第24条第一句之后也增加“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改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须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体现生态价值:

大气污染排放者应负有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梁胜利委员说,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明确生态损害赔偿问题。他提出,在第64条中,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这里所谓的侵权责任法只针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没有规定生态损害的赔偿办法,“立法没有衔接好,出现了漏洞。”

他指出,在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当中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范,相对来说更加清晰,明确了排放大气污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人身、财产和生态方面的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大气污染排放者应当负有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的责任。这一条款如何约束、如何规范,我建议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结合进去。”

应对突发事件:

针对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预防设立专门条款

邓昌友委员建议,修订草案应体现对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的重视。“‘8˙12’天津爆炸事故在国内外引发了高度关注,造成的影响很大。在此之前可能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但现在应该引起重视。目前,修订草案中没有提及这方面的问题。危险品爆炸不仅会对水、土壤等造成很大污染,而且也可能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这是不能回避的事实。”他建议,修订草案在标准制定、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内容中,都应当增加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对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提出, 修订草案第六章的标题是“重污染天气应对”,存在两个问题。“第六章的应对只是治,没有防,防的问题在整个第六章中都没有谈到,这是第一个大问题。第二点是针对像‘8-12’天津爆炸事故这类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问题,在整个第六章中也没有谈到。可以重新把这一章设计一下,把该补的补充上来。”他建议,针对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设立专门的条款。

杨震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的第四章里增加一节,主要针对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大气污染的防治。“因为这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非常重要。”他建议,在总则的第七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中增加一句话,“生产、销售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并制定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一旦泄露的应急处理方案,避免造成大气污染”。同时,在后面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中,增加规定对没有制定处理方案的限制其投入生产。

解决农村污染:

秸秆综合利用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全国人大代表郭建仁表示,当前秸秆焚烧污染是困扰农村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修订草案第76条中‘应当鼓励和支持’这两个词我认为用得太软。秸秆的综合利用应该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就跟粮食补贴一样。一亩地粮食补贴现在是70元,秸秆一亩地可以再补贴30元,老百姓秸秆综合利用就能把它变废为宝。”他建议,在第76条中补充“把秸秆综合利用列入财政预算”,这样力度更大一些。

王刚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76条有关秸秆综合利用的内容中,“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体系比较可行,建议将“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采用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他说:“比如土地使用政策是按农用地来算还是其他条件?对于这种问题必须得有政策引导措施,从而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还有其他经济组织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他说。

回应敏感话题:

大气污染防治不能剥夺公民财产权利

郝如玉委员说,修订草案已经删去二审稿中第58条,关于限制机动车出行的规定,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涉及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我们刚刚在立法法中明确,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使用要有法可依,这是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在这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应该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限行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剥夺。目前我国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各地开展迅速,这对于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有所损害,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把这一条删掉,我持坚决支持的态度。”他说。

王陇德委员建议,修订草案的第50条第3款 “应当加强城市交通的科学管理,优化道路的设置和使用”中,“道路”后应加上“交通灯”。这一条的目的是为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的连续畅通”。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不可能连续,否则要红绿灯干什么?应改成“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各行其道、有序畅通”,这样叙述比较科学。

延伸阅读:

全国环保厅局长座谈会发言摘登:适应新常态 谋划“十三五”

2015年全国环保厅局长座谈会召开 谋划“十三五”环保工作

原标题:增强可操作性 注重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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