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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燃烧设备技术规范

2015-09-06 15: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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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系统

4.2.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1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其它燃烧设备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 5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4.2.1.2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执行DB44/ 765的规定。

4.2.2 烟囱高度

4.2.2.1 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每个锅炉房只能有一个烟囱,烟囱不低于8 m,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2.2.2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如果锅炉房烟囱高度达不到 4.2.2.1 中的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限值的 50%执行。

4.2.3 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备要求

4.2.3.1 应使用专门设计和制造的设备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备具有可连续调节的给料装置,最大给料量为燃烧设备额定用料量的1.2倍,有独立的二次风,排渣设备应能连续可靠运行。

4.2.3.2 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备应配置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必要时可与旋风除尘技术联合使用。旋风除尘器的除尘效率不小于90%,热态阻力不大于1000Pa,应配用性能可靠的锁气器和集尘装置。低压脉冲袋式除尘器采用的设计阻力小于1200Pa,运行阻力小于1500 Pa。

4.2.3.3生物质成型燃料用户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对排气中的颗粒物、SO2、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同时提供烟气温度、压力、流速、含氧量等排放参数。

4.2.3.4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在额定工况下的热效率不低于表6的值。

表 6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热效率

 

4.3 生物质成型燃料气化燃烧系统

4.3.1 所用燃料

气化燃烧系统所用燃料须符合本标准4.1的要求。

4.3.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物质气化燃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4.2.1的要求。 SZDB/Z 109-2014

4.3.3 烟囱高度

执行本标准4.2.2的要求

4.3.4生物质成型燃料气化燃烧设备要求

4.3.4.1 气化炉应包含密闭的进料装置、密闭的出渣装置及专用高温气体燃烧器。

4.3.4.2 气化炉应安全可靠,密闭运行;车间内加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探头位于可能泄露点上方,不高于天花板下方0.3m,一氧化碳报警浓度为3mg/m3。

4.3.4.3 气化炉生产的燃气组份中,含氧量应小于1%,燃气低位热值大于5000kJ/m3,气化炉的总效率不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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