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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2015-10-27 11: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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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1.涉危险废物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2.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修改报备。

3.须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认真落实好上述重点制度外,还必须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运行安全等3项制度: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

1.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严禁无证、超范围、种类和数量经营危险废物,严禁转借、转让、倒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禁签订虚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伪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1.每年3月底前向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2.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三)运行安全要求制度

1.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须进行特性分析。

2.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一)加强宣教培训,强化涉危险废物单位知法守法意识

加大对涉危险废物单位的业务培训,大力宣传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利用定期环境监察、各项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的机会,积极对涉危单位进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在年度环保培训计划中要安排固体(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内容;及时做好涉及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新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强化涉危单位的知法守法意识。

(二)加强督查考核,切实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属地化监管责任,将辖区内化工企业、涉重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和历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督查考核频次和力度,确保每年对国家级、省级和州市级重点源抽查率分别达到50%、30%和20%以上,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督查考核全覆盖。督查考核工作要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主要考核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和跟踪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通过加强督查考核,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三)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涉危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实施办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情形的,须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大事化了。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要加大执法后督察力度,督促问题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12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

原标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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