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工业节能政策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印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12-08 10: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清洁生产污染物减排COD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6.减排粉尘折算系数为3

7.减排化学需氧量折算系数为3

8.减排氨氮折算系数为5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青岛市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选定。主要条件为:

(一)山东省环保厅认定的环境检测机构或青岛市及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清洁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充足,节能量审核或环境检测能力强,经验丰富;

(三)与申请政府购买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的企业无股权关系、委托咨询服务等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以政府购买环境减排贡献量申请年度为最终年度,以上一年度为基准年度,审核其资源节约量、污染物减排量,认定其环境减排贡献量。

第五章 扶持标准

第十四条 对环境减排贡献量超过50当量吨的企业,由政府按每当量吨不超过1000元价格购买其环境减排贡献量,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审核认定一户企业环境减排贡献量,补助标准为50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文件要求专项资金安排的其它支出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发布下一年度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政府购买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申请表(附件),经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财政局审查。

第十九条 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和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审核认定其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中介机构编制企业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审核认定报告,并附计算过程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由企业报所在区(市)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各一份。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和中介机构的审核认定户数,按照扶持标准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需专项资金安排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清洁生产企业、审核认定机构均对所出具数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青财办[2015] 1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5日,《青岛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财企[201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购买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申请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清洁生产查看更多>污染物减排查看更多>COD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