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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印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12-08 10: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清洁生产污染物减排COD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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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了解到山东省青岛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近日修订、发布了新的《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各区(市)财政局、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26日

青岛市财政局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推动企业清洁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推行企业自愿清洁生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普惠制和实效性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核认定。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一是购买企业清洁生产环境减排贡献量,二是中介机构审核认定费用,三是需专项资金安排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环境减排贡献量是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后,实现的资源节约、污染物减排的综合贡献量。

(一)资源节约量,包括能源、新鲜水和原辅材料节约量。

(二)污染物减排量,包括:

1.废气。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废气等减排量。

2.废水。排放到厂外的废水中COD、氨氮等减排量。

第七条 中介机构审核认定费用,是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认定企业环境减排贡献量所需要的费用。

第八条 需专项资金安排的其它支出包括:

(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5]49号),中介机构对拟申请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支出。

(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工信部节[2015]154号),应纳入财政预算的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支出。

(三)其它需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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