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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巡测及应急监测
监测时间:1~12月
监测频次: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须对本辖区内所有河流(特别是回水区)进行全年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三次,上、中、下旬各一次,并据此填写三峡库区水华巡查记录表。
一旦发现水华,应立即展开应急跟踪监测。必要时每天均需开展监测,状况允许时可选择2~3天监测1次。
4. 工作方式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
6.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预警监测报送时间
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8日前将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评价结果、“水华”巡查记录报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与土壤监测室电子邮箱:STYTRJC@163.com。有关监测站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水华”监测工作,做到监测时间同步,监测项目齐全,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省站分别汇总和整理湖北库区17个断面的监测数据,编写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评价报告,并于每月22日前报送总站。
(2)应急监测报送时间
“水华”期间,三峡库区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应将应急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每天同时报送省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湖北省环保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站及时编写快报并报送总站。
(十三) 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监测
详见《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监测方案》(省厅另发)。
(十四)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
1. 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抽取辖区内1~2个有代表性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已实行集中供给自来水的乡镇,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纳入监测。
2. 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文中相关规定。
3. 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湖库型水源地应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
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放射性指标外的37项指标,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4. 监测时间
每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共监测1次,在9月底前进行。
5.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将所有监测项目浓度值按要求向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在10月底前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审核后监测结果按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电子邮箱:hbjc_drink@163.com,同时将监测报告(经审核盖章)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十五) 湖泊水质调查监测
详见《湖北省湖泊水质调查监测方案》(附件1)。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六)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周边地区、采矿区周边地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周边地区等3类区域,根据2015年上报环保部的《湖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申请方案》,共确定327个风险点位。
2. 监测项目
3项理化指标、8项必测重金属和2项特征指标(视不同企业的特征污染物确定)。
具体监测方案详见《2016年湖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省厅另发)。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十七)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3.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地市州、3个省直辖市和神农架林区。
4. 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由省中心站开展监测)
地面核查数据:典型地物类型核查,地物边界类型核查,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核查,生态灾害核查。(由市站负责具体的核查工作,并以地市级为尺度向省站报送数据)
水资源相关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由市站负责收集并报送省站,按照地市级和县级两个尺度分别报送)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数(由市站负责收集并报送省站,以地市级为尺度向省站报送)
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包括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襄阳市和黄石市等5个重点城市。评价指标包括空气质量达标率、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生态用地比例、绿地覆盖率、环保投资占GDP比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由上述5个市站负责收集所在市市城区的上述指标并报送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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