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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 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6. 数据报送
(1)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各地方监测站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向省站报送本季度监测结果数据库;省站分别于3、6、9、12月的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每季度地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2)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各地方监测站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站,省站审核后于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年度监测数据。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据(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噪声监测点位编码依据《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执行。
(二十一)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及内容
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涉及湖北省的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孝感市、黄冈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神农架林区7个地市(州)的30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均要开展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地表水、环境空气、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
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涉及湖北省的十堰市、襄阳市、荆门市、潜江市和天门市5个地市(州)的14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均要开展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地表水、环境空气、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
2. 监测点位
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水质监测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点位、空气监测点位和污染源监测点位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水质监测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点位、空气监测点位按照经环境保护厅批准或核定的监测断面/点位开展监测,污染源监测点位按照环境保护部2016年国控污染源企业名单执行。
3. 监测项目
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指标以外的23项。
空气质量监测的项目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的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4. 监测频次
水环境质量监测的频次:国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控和市控断面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的频次:自动监测为每小时监测1次。
重点污染源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5. 监测数据报送
10月31日前,被考核县(市、区)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12月10日前,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审核,完成现场核查并编写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二十二) 两湖两库生物试点监测
1. 监测范围
湖北省“两湖两库”流域,包括洪湖,梁子湖,三峡水库(神农溪、香溪河和库区),丹江口水库(堵河、神定河、剑河和丹江口库区)共81个监测断面(点位)。
2. 监测项目
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三个生物类群的基本生物学参数,包括物种数、密度、生物量、优势种、多样性指数。
3. 监测时间
每年度4-6月和8-10月各进行一次监测。
4.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市)站负责采集生物样品,按规范保存并传输至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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