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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6-27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海绵城市城市排水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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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学编制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专项规划应根据各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空间格局,明确细化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其空间开发管制要素;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五)严格实施规划。

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六)完善标准规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降雨特征、地质条件、水环境现状等实际,研究制订适用于广东省特点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各地级以上市应因地制宜,制订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研究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

三、统筹开展建设

(七)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应结合实际,从最亟待解决的水环境问题入手,统筹推进、系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地块为单元,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控制率;在相同降雨条件下,新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雨水外排总量。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工作,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八)推进海绵型绿地系统建设。

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与周边地形、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的衔接,综合考虑地形、排水等竖向设计,因地制宜采取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人工湿地等多种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增强绿地系统的吸水能力,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减少地面径流对城市水体的污染。重点推行公园绿地内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的建设,提高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广场等地面的透水性铺装比例。

(九)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

转变道路、广场建设理念,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新建城市道路在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周边绿地空间,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和净化功能。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推广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城市广场可因地制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鼓励既有道路、广场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要求,有计划地实行海绵化改造。

(十)推进海绵型小区与建筑建设。

新建的小区和建筑推广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透水铺装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与蓄滞能力;鼓励既有建筑和小区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十一)推进城市生态水网建设。

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自然水体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各地要建立城市水域面积监测制度,项目开发建设后应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已破坏水系应逐步恢复原有状态。到2020年,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其中广州、深圳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结合水利规划,加强河道整治,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积极探索城市化进程中清洁小流域建设模式,以小流域为单元,从源头上治理水土流失、控制面源污染,实施水土流失、污水、环境、河道同步治理。加强城市管网和河网的统筹协调,建立河流、河涌、市政排水系统有效衔接、系统联动的三级排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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