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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7月2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是自1989年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订。修订后,其内容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内容。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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