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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福建省宁德市投资180多亿元建设170个环境保护项目(附重点项目表)

2016-07-06 11: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环保环境保护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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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控工业和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1)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信部门备案。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6.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同时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确定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

(四)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管理

1.妥善安全处置生活垃圾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全市新改扩建1座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新建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和1座餐厨垃圾处理厂,设区市原生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只烧不埋”,人口基数大的县域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专项提升行动,推行“垃圾不落地”收集,加大机械清扫力度,逐年提升完善村庄保洁水平。开展垃圾填埋场所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严格垃圾处置场渗滤液和飞灰管控。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2.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

通过产业延伸集聚发展,推动关联企业之间上下游产品配套协作,促进工业固体废物通过不同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态链得到处理和综合利用。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积极探索直接回收、联合回收、委托第三方回收等多种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方式,企业生产的属于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必须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进一步推进榕屏化工、力捷迅药业、南阳实业、寿宁信达特种橡胶等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促进废渣、粉煤灰、废旧电子电器、废金属、废塑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保持85%以上。

3.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与安全处置

(1)开展危险废物专项调查。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制度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全面调查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切实摸清底数。将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镀行业、制革行业、铅蓄电池行业、印染行业、医药生产等行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列为重点监管区域。到“十三五”中期,基本摸清我市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废物重点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

(2)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坚持“科学布局、就近就地”的原则,引导大型产废企业、工业园区及有条件、有需求的县(市)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开展铅蓄电池收集、处置,鼓励使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新建的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焚烧飞灰专区填埋场,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应配套建设飞灰处置场。2017年底前,我市要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鼓励产生单位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发展专业的危险废物运输企业。

(3)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化、全过程跟踪管理。充分利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年度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进口废物申报等业务,建成“一企一档”数据库,完成危险货物车辆的GPS项目,建设“能定位、能查询、能跟踪、能预警、能考核”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系统。建立全封闭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集中处置系统,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企业的监管,确保医疗废物规范安全处置。选择医疗废物和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开展物联网全过程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信息交换,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

4.推进危险化学品管理

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调查与登记。以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等为重点防控行业开展基础调查,建立数据库。推进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在环保部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分类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对化学品开展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并动态更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清单,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有色金属生产、炼钢、铁矿石烧结和废弃物焚烧等4类重点行业,确保二噁英排放达标;基本做到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收集、处置已识别高风险的含多氯联苯(PCBs)类危险废物。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1.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依法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将红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空间准入的重要抓手。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重要湿地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区保护红线、水土流失敏感区保护红线、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保护红线、沿海基干林带保护红线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等8种类型,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海洋保护区、海洋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特殊保护海岛、海洋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自然岸线(含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红树林、造礁珊瑚区等10种类型。

(2)实施生态红线管控制度。遵循自然生态用地性质不转换、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保护责任不改变的管控要求,由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主管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日常管理和保护,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其中一级管控区是保护级别最高的核心生态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生态旅游、生态产业、以及供水、供电、防洪等民生工程和线性工程外,禁止其他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发展的基本原则,实行产业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破坏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2.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

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争取将现有市、县级保护区升级为省级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充实和完善现有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市级保护区成立管理机构,加大保护区基础建设投入,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继续进行生态移民,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减轻压力、休养生息”的方针,严禁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严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水系绿化、荒山绿化和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注重养护和提高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增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能力。实施海岛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生态林、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的保护和整治修复,在重要渔业区域,采取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有效恢复渔业生物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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