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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6-08-17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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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DB11/501-20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11/501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

在HJ/T38规定的条件下,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简称“NMHC”。

3.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4测定项目的确定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项目分综合项目、特征项目,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见附录D。

4.1综合项目

综合项目是指非甲烷总烃(NMHC)或总烃,是评估固定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状况的综合性检测项目。

4.2特征项目

特征项目是指行业标准、综合标准或环境管理要求监测的特征有机污染物,确定测定项目时应选取原则如下:

4.2.1强制性原则

特征项目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所属行业,优先依据北京市相关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选择测定项目,若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测定项目不一致的,应增加国家排放标准的测定项目。

4.2.2代表性原则

测定项目应具有代表性,应根据固定污染源使用原料、产品或稳定中间产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及其排放特征,优先选择浓度较高、毒害较大、排放量大和反应活性高的有机物作为测定目标化合物。

4.2.3一致性原则

同一行业或同类型固定污染源的目标化合物选择应尽量保持一致。

5监测方法的选择

5.1测定项目分析方法的选择原则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5.1.1标准方法(即仲裁方法):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选配的分析方法或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进行选择。

5.1.2等效方法:等同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或其他国家环保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5.2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监测方法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标准监测方法见附录B,国家或北京市再行发布的空气和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分析方法同等选用,监测方法选用和监测安全要求如下:

5.2.1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非危险场所,应优先选择现场检测法;

5.2.2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有防爆保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照GB3836.1中规定执行,若不具备现场测试条件的,应采样后送回实验室分析。

5.2.3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尽量使用本质安全型(ia或ib类)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检测工作。

5.2.4在固定污染源采集的气袋样品,现场直接测试时,进气时间超过仪器响应时间后,连续测量并记录至少3分钟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实验室分析时应平行测试三次,其相对偏差应小于30%,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否则应重新测试。对于瞬时采集样品,每个样品测试一次,将其3-4次平均值作为其小时浓度。

5.2.5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5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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