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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6-08-17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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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特征项目的监测方法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见附录C,北京市地方排放标准中苯系物监测方法按附录A中方法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苯系物(不包括三甲苯)的监测方法按附录C中执行。

6采样技术要求

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条件的准备、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应符合HJ/T397的有关规定。

6.1有组织排放

6.1.1采样点位布设

6.1.1.1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6.1.1.2当对固定污染源VOCs废气排放进行验收监测、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若1个污染源多个排放口的工艺过程、原料来源、污染物种类、治理方法都相同且4个以上,验收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时可采用简单随机法选取被抽测的排气筒或排放口,随机抽取的采样点应不少于50%,每个排气筒编上号码,随机抽取排气筒编号,抽中的即为抽检采样点。

6.1.2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DB11/1195的规范要求。

6.1.3采样频次及时段

6.1.3.1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测试或采样时间不少于20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6.1.3.2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当生产为间歇过程且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根据工况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6.1.3.3对于有机物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相对集中时采样;在测试VOCs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6.1.3.4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6.1.4采样器具

6.1.4.1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HJ732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6.1.4.2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397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6.1.4.3使用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397中对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6.1.5样气采集

6.1.5.1若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10℃,为常温排放,采样枪可不用加热;否则为非常温排放,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VOCs吸附材料,过滤器、采样枪、采样管线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

6.1.5.2使用气袋法采样方法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中的规定执行,采集的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80%。

6.1.5.3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按GB/T16157中9.3.3节要求执行,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水中有机物含量计入到样品中。

6.1.5.4排气筒中VOCs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吸附率的20%,否则应重新采样;当测定项目使用的分析方法灵敏度较高时,可用气袋、吸附管、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后直接分析。

6.1.5.5特征项目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验证后可用气袋、采样罐或吸附管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HJ732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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