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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6-08-17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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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果与计算

8.1VOCs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干基标准状态,“排放浓度”计算方法见HJ/T38、GB16157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8.2报出数据的有效数字的计算修约规则按GB/T8170执行。

8.3平行样的测定结果用平均数表示,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结果以“未检出”报出。

分析测量出的VOCs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计算基准进行换算,以综合项目非甲烷总烃或总烃为例,其浓度计算基准主要有以碳计、以甲烷计和以丙烷计三种,换算公式如式(1)、(2)所示,换算系数见表1,其他污染物浓度计算基准之间换算方法同上。

转换公式:

(1)

式中:为以碳计的有机污染物浓度,(mg/m3)

为换算系数

为以甲烷计的有机污染物浓度,(mg/m3)

(2)

式中:为碳的分子量

为甲烷的分子量

表1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浓度转换系数表

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9.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HJ397中规定执行。

9.2采样前应严格检查全部采样系统的密封性,泄露检查方法和标准按照HJ732中5.2.2节要求执行,或者系统漏气量不大于600ml/2分钟。

9.3每批样品均需建立标准或工作曲线,标准或工作曲线的相关系数应大于0.995,校准曲线应选择3~5个点(不包括空白)。

9.4测定VOCs的特征项目时,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10个样品)至少采集一个平行样品,平行样品的相对偏差应小于30%,分析方法标准中要求低于30%的按标准要求执行;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若其浓度水平应小于10%的样品浓度,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一次实验室空白,空白分析应小于方法检出限;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质控样品分析,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10%

9.5现场检测分析时,分析仪器预热稳定后,应在分析前测定1个空白,并用标准气体至少单点校准一次,分析后再校准一次,并记录在原始记录中。

9.6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或标准限值的2.5%,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9.7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保存。

9.8采样期间应保持流量恒定,波动不大于10%,采样前后应对采样流量计进行校验,其相对误差应小于5%,如果大于5%,但小于20%,可用它们的平均值计算总采样体积;否则应重新校准并重新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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