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VOCsVOCs监测政策正文

北京:《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6-08-17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北京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6.1.6安全防护要求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监测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6.1.6.1污染源单位应向现场检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排放源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6.1.6.2现场采样或测试时应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现场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的危险场所,固定污染源企业应为检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符合安全要求。

6.1.6.3采样或检测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尽量在从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或检测。

6.2无组织排放

6.2.1采样点位布设

6.2.1.1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HJ/55执行。

6.2.1.2生产设施(车间)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1米,最低高度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2.1.3生产工序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生产设备外1米,最低高度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2.2采样频次及时段

6.2.2.1连续无组织排放源,使用气袋或采样罐采样时应恒流采样20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应恒流采样45分钟以上;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6.2.2.2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恒流采样1个样品作为平均浓度;

6.2.2.3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759中的规定执行。

6.2.2.4当无组织排放或厂界的VOCs质量浓度较低时,可适当延长吸附管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可适当减少采样时间;采样量(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样体积;浓度较高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

7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7.1气袋,对于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在采样现场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受热、混淆和粘污。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采样后在8个小时内完成;最迟不应超过24小时,应记录好采样、交接、分析时间。

7.2吸附管,用吸附管采样后,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7日内分析。

7.3采样罐,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20天内分析完毕。

7.4注射器,采样结束后,立即用内衬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应当天分析完毕。

7.5冷链或常温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再行测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查看更多>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查看更多>北京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