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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全文)

2016-11-08 08: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模式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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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11月7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

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金[2016]118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转去,请你单位研提意见,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函复我部金融司。

联系人:刘宝军010-68553559、易赟010-68553262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PPP)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VfM)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合理遴选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考察PPP项目物有所值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以及评估已执行PPP项目物有所值实现程度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方法和原则】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谨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已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以下统称PPP项目)应开展物有所值初始定量和定性评价和中期评价。

第五条【初始评价】初始物有所值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等具有同等效力与深度的文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在PPP项目识别阶段开展,在准备阶段可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予以修正。

初始物有所值评价按照先定量评价后定性评价的顺序进行。

初始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定性评价结果不低于80分的,初始物有所值评价结论为“通过”,可以不考虑定量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不低于60分且低于80分的,定量评价物有所值量值大于0时为“通过”,定量评价物有所值量值小于等于0时为“未通过”;定性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初始物有所值评价结论为“未通过”。

未通过初始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六条【初始评价与后续工作的关系】初始物有所值评价确定的项目核心要素,风险相关比例和数值、折现率、社会资本收益率等参数,应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购文件编制、PPP项目合同起草等工作中的相关要素和参数一致,并发挥对采购社会资本的指导作用,原则上应作为不可谈判内容,除非能得到合理优化。

第七条【中期评价】中期物有所值评价在项目开始运营后3年到5年内开展,考察物有所值实现程度,作为项目中期评估的组成部分。

2016年1月1日之后发起的PPP项目均应开展中期物有所值评价。

中期物有所值评价可以不包括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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