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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起草《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1-08 09: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环境土壤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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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罚则一】 地块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备案手续的;

(二)未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污染土壤转运相关事项的。

第二十七条【罚则二】 地块责任人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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