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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土壤污染防治法 风险管控应成为立法核心理念

2016-12-07 11:29来源:法制日报作者:蒲晓磊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法吕忠梅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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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并正在征求意见,有望201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哪些立法思想?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首要难题是什么?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焦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吕忠梅。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已三次领衔提交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防控生态健康风险是立法重点

吕忠梅表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以保障生态安全和人群健康为立法目标。

一方面,土壤污染会带来生态风险。土壤作为最重要的环境介质,与大气、水等其他环境要素共同构成地球生态系统,几乎所有的污染物都会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而土壤污染也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大气污染、水污染。例如,垃圾填埋场散发恶臭影响空气质量,也可能因雨水冲刷污染水源,污水灌溉又造成土壤污染。此外,土壤污染不仅会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也会威胁其他动植物的生存,一旦生物多样性消失,人类也无法独善其身。

另一方面,土壤污染会带来健康风险。2013年曝光的湖南省“镉大米”事件,让人们意识到了土壤“毒性”的可怕。今年4月曝光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更是触目惊心。事实上,土壤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可以通过皮肤接触、手口接触、食物链等途径进入人体,污染物长期在人体内蓄积却难以被察觉,有的潜伏期长达几十年。一旦爆发公害疾病,造成的生命健康损害将难以逆转。比如儿童血铅可能造成终身智力低下,发育不良。

“因此,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点应该放在防控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的出现上,而不能等到动物植物都没有了、人都得病了再去治理。征求意见稿将风险防控放在了突出位置予以明确,是十分必要也是必须的。”吕忠梅指出。

制度设计要注意两个“特殊性”

吕忠梅强调,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应该把重点放在风险管控上,即使是对已经污染的土地进行修复或整治,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对生态环境或者人群健康的危害后果。

“风险管控应成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核心理念,法律制度的立足点应该是‘防’。一方面,要加强对尚未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保护,防止边治理边污染。另一方面,是对已经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土壤污染物进入人体的途径,防止土壤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吕忠梅说。

征求意见稿将风险管控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建立了制度体系,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土壤污染可能造成的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

在吕忠梅看来,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需要注意到两个“特殊性”:土壤污染的特殊性与我国土壤污染的特殊性。

一方面,相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积累性、隐蔽性、潜伏性、综合性等特征,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须对症下药,不能简单照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些规定。比如,土壤环境标准体系比大气标准、水标准要复杂得多,法律上的土壤环境标准制度必须体现土壤污染特征,建立综合性的标准制度体系。

“与大气污染物可以随风扩散、水污染物可以经水流稀释不同,污染物进入土壤后很难迅速迁移,降解过程漫长。而且,土壤污染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被我们的感官及时发觉。”吕忠梅认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针对这些特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延伸阅读: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形成 土壤污染防治有望走出碎片化格局

原标题:风险管控应成为立法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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