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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以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和韶关、湛江、清远等市为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九)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汕头、韶关、湛江、清远等市要加强重点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十)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林业厅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自2018年起,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市率先对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十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汕尾、阳江、湛江等市要以滨海未利用台地为重点,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十五)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沿海各地要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省海洋渔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探索开展地级以上市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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