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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

2017-01-05 09: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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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对饲料添加剂中重金属等卫生指标的监测,加大对饲料添加剂的抽检比例,规范企业生产管理,确保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避免对土壤和环境造成安全隐患。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在天津市水利普查、农业普查及现有水质评价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灌溉水水质状况调查。充分利用已有的地表水、地下水监测平台,通过查缺补漏,整合建设全市灌溉水水质监测网络,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设施布局,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各区均有生活垃圾接纳设施的目标。推进和平区、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农村清扫保洁及污水治理制度,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全面摸排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及非正规生活垃圾堆存点,开展整治工作。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市容园林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各区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全市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我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有关区人民政府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基础上,有关区人民政府针对重点区域及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建立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区。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各区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参与)

三、政策措施

(一)推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和相关标准研究。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推动《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土壤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和相关标准研究。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适时制修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参与)

(二)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延伸阅读:

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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