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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2017-02-03 08: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LDARVOCs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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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7.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全省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全省86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8.积极推进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关停。推进139台298.5万千瓦热电联产和13台19.7万千瓦供电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对2016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依法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0.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电力、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铝工业、焦化、铸造、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1.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48号)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查漏补缺,严格追责,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2.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省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13.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4.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地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2017年4月底前,各县(市)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5.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以郑州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2017年10月底前,郑州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60%以上,其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省城乡住房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16.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各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

17.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10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5个市洁净型煤替代总量超过400万吨;其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成1座满足辖区内城市、农村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质监局。

延伸阅读:

四川达州“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大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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