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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发布(全文)

2017-02-16 09: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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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3-2030年)》正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

(2016-2030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

(2016~2030年)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前 言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水土流失直接关系生态安全,严重的水土流失是生态恶化的集中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位于黄河、辽河、嫩江、海河四大水系的中上游或源头,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也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区之一。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告,自治区水土流失面积为62.90万km2,位居全国第二。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区域内水土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加剧,同时危及生态安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粮食安全。

水土保持是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江河、根除水患的治本之策,是山丘区小康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和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总体要求,依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24号),我厅于2011年8月经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规划任务的总承担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协作单位有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水政监察总队和水利科学研究院。先后完成了自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水土保持监测和科技支撑专项规划等工作。“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于2016年4月1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发[2016]44号进行了通告,2015年10月国务院以国函[2015]160号批复了《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于2016年10月编制完成了“规划”(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20日,我厅以内水便函[2016]209号征求了各有关厅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牧业厅、林业厅)、12个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水利水保(务)局的意见。根据各地反馈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对“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于2016年11月编制完成了“规划”(送审稿)。2016年12月12日,我厅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自治区水文总局、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自治区防汛抗旱调度信息中心、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等单位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规划”(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

本次规划范围为全区103个旗(县、市、区),规划基准年为2016年,近期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规划系统分析了自治区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现状、存在问题、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前提下,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为主线,以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为重要依据,分区确定防治方略、目标、任务、布局与对策措施,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深度挖掘水土保持在资源节约、促进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综合效益,为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发展蓝图,让自治区水土流失地区山更青、水更绿、民更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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