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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

2017-02-27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扬尘在线监测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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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各区环境监察部门收到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对涉嫌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现场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在线监测设施规范化情况;

(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况;

(三)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等记录;

(四)排放工况、扬尘防护措施实施情况与在线监测数据的相关性。

经检查,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扬尘排放超标的规定予以处罚。

5.6易扬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由市、区两级住建、交通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

(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且不按照4.3规定报告或者修复的;

(三)其他造成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5.7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弄虚作假: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的;

(二)对采样口周围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正常监测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线监测设施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在线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在线监测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的;

(四)未经申报擅自更改监测仪器质量浓度转换系数等重要参数的;

(五)在线监测设施性能指标不符合《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或者运维人员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或排放工况、设施运行与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在线监测数据不直接传输至管理平台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规定予以处罚。

易扬尘单位自行或指使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规定予以处罚。

5.8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存在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Ⅵ其他

6.1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工作的指导,市级环境监测、监察部门每月调度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和用于处罚的情况。

6.2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定期对执法应用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情况。

6.3本规定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

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规范

一、审核模式

数据审核采用管理平台自动审核与人工分级审核相结合的模式。

二、责任分工

(一)管理平台根据数据自动审核规则,每日凌晨3:00前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自动审核工作。

(二)易扬尘单位、各区环境监测站根据人工分级审核规则,分别完成数据初审、数据审核工作。

1.易扬尘单位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每日12: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初审工作,并报告数据异常情况及原因。

2.各区环境监测站每日15: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并对易扬尘单位提出的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确认。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每月开展对各区监测站的数据审核质量监督工作。

三、数据自动审核规则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管理平台完成数据的自动审核并标注标识符,数据标识符应符合表1要求。

延伸阅读:

城市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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