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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部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对比分析与思考(二)

2017-03-07 13:19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关键词: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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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各省计划中受到中度污染,需要实施安全利用的污染耕地风险防控任务和主要技术路线与“国家土十条”确定内容相近。各省不同的是,制定安全利用方案的范围不同,如浙江省规定制定全省范围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一些省份规定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制定,一些省份规定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需要制定。国家和省级方案中均没有对“安全利用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提出要求,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案,各省考核指标中均提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该方案就是直接支撑该考核指标的重要技术文件。安全利用技术方法包括“农艺调控”类和“替代种植”类两种方法,但各省土十条中几乎都没有就这两类技术方法的技术路径、技术要求等进行进一步阐释与细化。根据“国家土十条”,环境保护部需要在2017年前统一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规范等两项技术规范,建议在此基础上,由环保部统一组织制定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规范),明确安全利用技术途径,每种技术的技术要求和实施要求等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安全利用技术的指导,推动“安全利用率”核心指标的完成。

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总体来看,各省方案几乎都按照“国家土十条”确定的框架结构和主要任务进行描述。为此,不再摘录内容进行对比。上海、重庆等省由于“十二五”期间较早的开展了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实践经验相对丰富,为此在其土十条中提出的任务具有较清晰的操作思路。

“上海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在各省土十条中具有较好的典型性。该管理体系与当前国家环保部开展的重点行业建设用地详细调查和场地管控思路总体一致。上海提出建立“建立潜在污染场地清单-场地调查评估制度-强化潜在污染场地“分级”风险管控-控制受污染场地规划用途-落实不同部门监管责任”等总体方法流程,其中“建立潜在污染场地清单”、“区分在产企业用地和遗留建设用地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合理调控建设用地功能,从而合理调控污染场地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等是其主要特点。“上海土十条”提出2017年底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全市范围内潜在污染场地的排查,形成全市范围的潜在污染场地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针对在产企业,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实行“优先管控”,纳入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定土壤及地下水定期监测制度;“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无论哪种类型,一旦发现污染扩散的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或治理修复工程措施。针对历史遗留场地,区分为两种类型,即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通过调控土地规划用途的方法,不同功能用途的用地具有不同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调控污染场地的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以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修复工程措施。

“浙江方案”中也明确提出通过排查建立全省范围潜在污染场地清单、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确定风险等级,基于风险等级的划分结果建立全省污染地块名录。这一思路与“上海方案”较为接近,与环保部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确定的污染地块管理思路接近,具有较好的操作性。

“广东方案”明确提出开展“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方案。2019年底前,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重庆方案”详细描述建立潜在污染地块清单的管理要求,提出持续开展污染地块风险排查。按照《重庆市污染场地排查方案》,突出8类重点行业,每年开展1次潜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排查,及时更新潜在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数据信息。同时还详细阐述了“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强制性调查评估制度”的主要要求,这是“重庆方案”的重要特点。提出(1)由工业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函》,国土部门不得组织招拍挂出让;(2)对拟收回工业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划选址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3)已收回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单位负责开展调查评估;(4)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5)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备案。“江苏方案”中提出2017年底,制定完成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也是要在“国家土十条”要求下,结合重庆市环境管理经验,以及江苏省自身经验,制定该联动方案,切实履行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边界,提高协同联动管理效果。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污染场地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包括建立潜在场地清单、实行风险的分级管理、不同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用地强制调查评估制度等三项制度。技术上,主要的技术问题包括不同类型场地的风险等级分类方法、在产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在产企业土壤污染员工健康防护技术要求、防治污染扩散的污染管控技术方法等技术,这些技术方法需要在各省的实践中加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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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部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对比分析与思考(一)

原标题:【重磅解读】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孙宁等:部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对比分析与思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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