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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林业草原局
2018年5月24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各督察局。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2018年至2020年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评估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工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年度评估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源头预防、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试点示范、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六个方面。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两个方面。
评估考核指标见附1,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见附2。
第五条评估考核采用评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评估或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评估或考核)。2019年至2021年,每年年初对各地上年度《土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以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以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进行校核,评分高于60分(含)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低于60分的,评分等级降1档作为考核结果。
2018年至2020年,出现1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出现2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出现3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等),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结果。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
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评估考核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牵头,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评估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评估考核工作。《土十条》年度评估,实行任务牵头部门负责制,由相关任务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意见,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八条评估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评估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土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和《土十条》各任务牵头部门。2018年至2020年年度评估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土十条》各任务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评估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应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土十条》的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专项督察等环境保护督政工作范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汇总后,印送《土十条》各任务牵头部门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三)组织抽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环境督察情况,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评估考核,形成抽查评估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生态环境部对相关部门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评估结果并向国务院报告。终期考核结果于2021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报告。
第九条评估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生态环境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组织部和审计署分别作为对各省(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暂停审批有关地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
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省(区、市),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中央财政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在评估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评估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土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考核。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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