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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加分项)
1.指标解释
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创新,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政策制度等建设。
2.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加分事项。
出台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自出台年份算起,每年年度评估均加2分;设区的市出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自出台年份算起,每年年度评估均加1分。
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自设立年份算起,每年年度评估均加1分。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较好并定期组织项目申报、进行更新的,年度评估视情况加0.5至1分;对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达80%以上的且项目有实质性进展的,年度评估视情况加0.5至1分。
省级或以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发挥积极作用的,每年年度评估视情况加0.5至1分。
开展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并按年度计划实施的,每年年度评估均加1分。
土壤污染防治先进经验在国家层面得到推广的,当年年度评估加1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干部带头宣传《土十条》、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或深入基层(中小学、乡村等)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讲座的,视情况加0.5至1分。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7分)
(一)部门协调配合(2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2.工作要求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评分方法
查看各地组织协调机构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并访谈相关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实质性协调机制的,计2分,否则计0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1)随机抽取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至5个县(市、区),查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发现1个县(市、区)未建立的,扣1分;发现2个(含)以上县(市、区)未建立的,扣2分。
(2)依据日常督察、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信息,发现因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影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力,影响详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未实行建设用地联动监管,导致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进入用地程序等。
(二)环境信息公开(3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人民政府、企业等信息公开情况。
2.工作要求
按《土十条》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3.评分方法
根据各地提供的年度环境状况公报、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公开情况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十三五”期间,各地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各地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计0.5分;公开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高可扣0.5分。
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十三五”期间,至少评估和公开1次。全部公开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全部公开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以上情况存在不适用的,按实际计分除以所适用项目的总分后,乘以3分进行折算。
(三)宣传教育(2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营造保护土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等情况。
2.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开展土壤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宣传教育。
3.评分方法
依据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起,各省(区、市)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2018年起,各省(区、市)开展了各种不同形式土壤环境宣传教育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2018年起,随机抽查30-50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以及有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点就《土十条》有关污染源监管的要求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问卷调查全部合格的,计1分,否则按问卷调查合格比例计分。
(四)土壤污染事件(扣分项)
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日常检查、抽查、督察、媒体报道、举报等途径,核实相关情况。
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违法违规的再生利用活动污染严重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现场督察、媒体报道、举报并核实的,每发生1起,年度评估扣1分。
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视情节轻重,年度评估扣1至5分。
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视情节轻重,年度评估扣1至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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