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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5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年起,制定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方案,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
3.评分方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提供的排查整治方案和总结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起,制定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计5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经日常检查、抽查、督察、媒体报道、举报等,发现应纳入整治范围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而实际未纳入的,每核实1处,扣1分。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27分)
(一)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4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根据详查结果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开展全省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的,计4分,否则计0分。
2019年,完成年度任务并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计4分;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2020年,完成全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的,计2分,否则计0分;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的,计1分,否则计0分;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计1分,否则计0分。
(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12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
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计划,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可对各省(区、市)《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粮食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查看各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任务工作台账,结合日常督察、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等,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对于经过科学评估适合继续生产农产品并应用安全利用类措施的受污染耕地,依据产出农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农产品质量达标的,视为安全利用(具体评价方法另行制定);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或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且产出农产品质量达标的,视为完成治理与修复任务。
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有相关计划)并落实的,计12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在安全利用或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未经科学论证相关措施,导致耕地土壤破坏且不及时纠正的,或发生二次污染的,每发现1起,视情节轻重,扣0.5至2分;
(三)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11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
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可对各省(区、市)《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查看各地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任务实施的工作台账,结合日常督察、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了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受污染耕地,视为完成任务。
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包括有关计划并落实的,计11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20分)
(一)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2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
2.工作要求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的环境统计、工业企业信息、土地信息等证明材料,对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进行评估。
2018年起,所有县(市、区)全部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计2分。若某县(市、区)无疑似污染地块,视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已建立。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应建而未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县(市、区),每核实1个县(市、区),扣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二)污染地块名录建立(2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污染地块名录建立及动态更新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年起,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各地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2018年起,省会城市和所有地级市应全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污染地块名录未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视为未建立。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污染地块名录建立情况进行评估。
2018年起,省会城市和所有地级市全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的,计2分;存在1个地级市未建立的,计1分;省会城市或2个(含)以上地级市未建立的,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任务整体不得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污染地块名录存在遗漏的,每核实1处,扣0.5分。
(三)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6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再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符合再开发利用条件,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2.工作要求
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
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3.评分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起,评估年度内,各地制修订的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获批时,相关县(市、区)全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5分;10%(含)以下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3分;10%以上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0分。
(四)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6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情况。
2.工作要求
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截至查询时,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收回、收购工作等环节的监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
3.评分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起,各地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工作时,所有县(市、区)均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6分;10%(含)以下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4分;10%以上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0分。
(五)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4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情况。
2.工作要求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督促相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督察、抽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2018年起,对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
污染地块,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的,计4分,否则计0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等,发现未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或风险管控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核实1处,视情节轻重,扣0.5至2分。
五、试点示范(7分)
(一)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4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列入《目标责任书》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年起,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年度计划并实施。2020年,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并开展效果评估。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科技、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各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实施工作台账,结合督察、抽查、现场检查结果等,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起,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的,计4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没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省份,该项不计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重点抽查、群众举报信息,发现未按计划实施的,每核实1处,扣0.5分;在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每核实1处,视情节轻重,扣0.5至2分。
(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3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年起,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制定并完成先行区年度建设计划。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各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台账,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起,制定并完成先行区年度建设计划的,计3分,否则计0分。
其他省份该项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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