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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第一类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一、农用地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是指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占行政区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
2.考核各省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要求
1.各省(区、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与各省(区、市)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要求。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只进行终期考核,不进行年度评估。
(三)计算方法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A代表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B代表某区域实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面积;C代表某区域受污染耕地总面积。实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面积的评价方法另行制定。
2.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四)赋分方法
2021年,以省(区、市)为考核单元,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进行终期考核。
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工作目标的,按40分计,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视任务量等情况加1至5分,总分不超过5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视任务量等情况扣1至5分;总分低于30分的,《土十条》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扣分
农产品超标事件
《土十条》实施期间,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视情节轻重,终期考核扣1至5分,扣完为止。
二、建设用地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
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是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占行政区域内全部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的比例。
2.考核各省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要求
1.各省(区、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要求。
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只进行终期考核,不进行年度评估。
(三)计算方法
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G代表某行政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H代表某行政区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K代表某行政区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
2.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四)考核面积认定
1.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作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考核基数。
2.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其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应规划用地要求的,该地块面积计入安全利用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
3.再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未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以及未将相关报告(方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其面积按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计。
(五)赋分方法
2021年,以省(区、市)为考核单元,对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行终期考核。
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工作目标的,按40分计,超额完成的,按超额完成比例进行加分,总分不超过5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5分;总分低于30分的,《土十条》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六)扣分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事件
《土十条》实施期间,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视情节轻重,终期考核扣1至5分,扣完为止。
第二类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15分)
(一)详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15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各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及本省(区、市)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定,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如期、保质完成详查工作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3.评分方法
按照国家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各地自查报告,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调度及监督管理情况、各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联合提交的详查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及评估情况,对详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对详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018年起,按详查总体方案或省级实施方案的进度安排推进详查工作,并且满足详查工作质量管理要求的,计15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1)因地方数据整合分析不到位,或对重点行业企业和问题区域梳理排查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应纳入详查范围而实际未纳入的农用地土壤点位超标区域、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等,每发现1例,扣0.5分;如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刻意隐瞒不报的,每发现1例,扣2分;
(2)详查工作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联合评估)的,每发现1次,扣0.5分;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加扣1分;
(3)详查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扣2分;多次督促、工作进度依然缓慢的,加扣2分;无正当理由,2018年、2020年未如期、保质上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的,扣8分。
二、源头预防(24分)
(一)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9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情况。
2.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各省(区、市)有针对性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到2020年,各省(区、市)应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削减目标。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督察、抽查、现场检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并完成的,计9分。
2020年,依据《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比例指标要求的,计9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
(1)存在涉重金属行业“散乱污”现象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现1起,扣0.5至2分,扣完为止;
(2)年度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1起的,扣9分;年度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2起及以上的,年度评估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3)未组织行政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制定并实施用量强度减半方案的,视情节轻重,扣0.5至1分。2020年,行政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用量强度未实现减半的,每核实1家企业,视情节轻重,扣0.5至1分。
(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5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督察、抽查、现场检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起,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计5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未落实环境整治要求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核实1处,视情节轻重,扣0.5至2分。
(三)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2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2.工作要求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计1分,否则计0分;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相关工作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020年,与2019年相比,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的,计1分,否则计0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3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至2019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实施的,计3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的,计3分,否则计0分。
其他省份该项任务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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