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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部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对比分析与思考(二)

2017-03-07 13:19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关键词: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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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管制度建设

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设是“国家土十条”确定的重要而首要的任务。当前,无论在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土壤污染防治和治理修复的技术标准、规范、指南等技术性文件都比较缺乏,对各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都是突出的制约性问题。为此,各省开展本省方案制定中,一些省份提出了更加进一步的要求和计划。见表4所示。

湖南、四川、贵州、江苏等省明确提出制定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湖南提出制定《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加快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四川提出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提出2020年底前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适时制定《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苏方案”提出加快推进《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浙江方案”提出推动修订《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在该条例中,融合固体废物和污染土壤环境管理需要,形成省级污染土壤环境管理法规要求。“重庆方案”提出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上海方案”提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研究。

湖南省提出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四川省明确提出制定省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上海提出制定出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潜在污染场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重庆提出开展《重庆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耕地质量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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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部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对比分析与思考(一)

原标题:【重磅解读】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孙宁等:部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对比分析与思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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