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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全文)

2017-03-08 13: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市场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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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培育环境监测产业

(一)全面开放服务性监测领域

各地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重点行业企业自行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测及评估、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监测及评估等环境监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空气(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及质控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管理活动。

(二)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加快推进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有序放开进程,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字〔2014〕96号)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公益性、监督性监测业务,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开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等业务和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培育环境监测产业。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在我区境内承担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新疆境内具备必要的场所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及监测技术人员,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规定。

(二)强化诚信监管,实现协同监管

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诚信意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对所提供监测数据及所出具的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自治区环保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强制信用评价,通过企业环境信用平台公开诚信记录;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其监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环境监测委托方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存在超范围、超有效期开展监测的,违规挂靠监测人员的,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客观性的,不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和承接监测服务情况的,拒不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等情形的,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并将有关查处情况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主体自治,坚持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起成立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诚信守则规范,完善行规行约,明确诚信责任和义务,建立企业失信举报制度,营造行业诚信氛围。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掌握分析成员单位信用动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协会成员单位技术交流,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推动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扎实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

(一)加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在重视自身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加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扶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扩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列入名录管理的信用评价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合理布局

按照北疆、南疆及东疆的自然地理分布的特征,在适度、有序控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总数量的基础上,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合理布局,避免“扎堆”分布,造成业务量不足导致恶意低价竞争、违规操作,甚至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环保部门结合我区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市场化,积极培育环境监测市场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环保厅于2014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发〔2014〕37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的管理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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