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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计献策|关于推进“河长制”长效化 委员代表们有话说!

2017-03-09 15:3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晓星 童克难关键词:河长制水环境治理两会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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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期地方实践来看,“河长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水环境行政管理权力的集中统一,解决了水治理过程中统管部门统而不统、分管部门分而不动的难题,制度成效明显。

但是,由于“河长制”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实践中也遇到规划功能与考评机制的泛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力度疲软等问题,导致一些“河长”存在“兼职不兼心、身份多元、并非专业”等现象,引发社会对其临时与长治、统一与多元等的争议。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围绕推进“河长制”长效化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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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面临哪些困境?

全国政协委员徐向东在谈到“河长制”的实施时做了如下评价:“治水的背后,是产业的升级、环境的再造、民生的改善、干部作风的转变。”

当前,全国各地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治水行动,但也存在部分河道治理后水质出现反弹、小微水体治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乃科结合浙江“河长制”的实施现状向记者介绍说,一些中小河流和农村河道“断头河”“死水潭”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已连通的河道水动力不足,导致河网水系不畅、代谢缓慢,抑制了河道“物理自净”,局部河段水质由腐变臭;硬质化、形态“渠道化”的河道修复方式,破坏了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和河道水温调节功能、自然循环系统,抑制了河道“生物自净”。

“部门间、区域间协同治水的机制还未理顺,截污纳管、清淤疏浚、生态治理、绿化提升等涉及多部门职能,河道整治不同步造成了治水工作的反复。河道管养仍显粗放,治理设施运维专业化不足,一体化综合养护管理的企业比较少。”陈乃科说。

对于“河长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致公党中央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从地方实践来看,目前担任“河长”的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领导,职务不同导致所能支配、调动的资源能力不同,造成具体职能部门和下级“河长”执行上级“河长”决策意图的效率不同,甚至有可能出现“河长”的决策同具体部门目标的背离。倘若实施同样的考核问责,必然造成行政责任的不平等。

众所周知,“河长制”的基础在于环境目标责任制,最基本要搞清楚“怎么考、谁来考、责任如何追究”三大要点,但检视当前制度设计,监督考核及问责制度亟待完善。对于这个问题,致公党中央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首先,目前尚未健全完整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对河道没有建立差异化、科学化的水质保护目标,难以建立具体可操作性考核标准;其次,就目前考核实践来看,考核问责的主体一般为责任主体的下级,这也导致当前考核中赞扬的多,而问责的几乎没有;最后,问责过程中领导之间责任如何分配,河长在其中承担的到底是直接责任,还是其他间接责任,责任形式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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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怎么考核?谁来考核?

应该说,从流域的角度通盘考虑治水工作,更符合治水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治水效率和成效。对此,致公党中央相关负责人表示,应该进一步优化党政领导资源在河道治理中的配置,重视河道治理难度和“河长”资源协调能力的匹配。明确重要领导担当问题河、难题河的“河长”,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

同时,在完善“河长制”的考评问责机制方面,这位负责人建议当前应在考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信息沟通、群众意见办理等基础上,着重健全符合水环境治理内在科学规律的水质指标体系、污染物排放控制体系,对“河长制”的考核更体现工作实效。推进考核主体的多元化、考核方式的多样化,破解当前“下级考评上级”的制度尴尬。细化各级“河长”履行环境责任、绩效考核的制度规章,明确担任“河长”的党政领导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分解,明确奖惩制度实施的政策依据。

延伸阅读:

2017全国两会聚焦˙环保专题

原标题:荡河湖之污 还清水于民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推进“河长制”长效化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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