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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附项目)

2017-03-30 10: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地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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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综合治土”协调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长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部门。建立综合治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2.强化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备案。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抓好具体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3.落实部门责任。牵头部门是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逐年制定年度目标及任务措施,报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明确具体任务承担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任务落实,定期调度并上报进展情况。各项工作配合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实施行业管理,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4.土地管理者、使用者依法承担土壤保护、治理和修复责任。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土壤保护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农委等配合)

(二)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资金。拓宽投资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研究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放长效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不断推进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配合)

(三)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考核

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2017年年底前,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四)强化土壤环境法治建设

1.推进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相关规定。制定土壤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理和验收、专项资金使用等环境管理相关要求,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法制办、市建委等配合)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重点查处焚烧电子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皮革与电镀等违法生产企业等,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国土、农业、城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建委等配合)

3.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县区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和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市级环境应急机构达到国家三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配合)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1.加强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围绕土壤环境监测、分类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领域科技需求,依托省内外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研发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隔断等普适性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方面,重点推广土壤原位修复、土壤与地下水一体化修复、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治理等适用性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2.推动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动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基地,培育服务性土壤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环保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壤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将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林业局等配合)

(六)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配合)

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违规违法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等配合)

3.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七)开展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大众传媒,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文广新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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