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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镇巴连发七方案 全方位推进水污染防治

2017-04-11 10: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泥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黑臭水体整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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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评估整治效果。按照整治方案完成整治任务后,邀请评估机构根据住建部印发的《城市黑臭水体工作指南》规定的评估方法及评估内容与技术要求,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在连续6个月的整治效果跟踪基础上,完成评估工作,结论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水利局、住建局配合)

四、预防主要工作

(一)建立排查长效机制。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排查和整治长效机制,组织人员定期对可能产生黑臭水体的河道、沟壑、排洪渠等易发点进行检查巡查,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对产生黑臭水体的苗头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治理,防止出现新的城市黑臭水体,巩固治理结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

(二)开展河道生态修复。结合实际,开展河道生态修复,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严格管控城市河湖水域空间,保护和恢复河湖、湿地、沟渠、坑塘等水体自然形态,保持水体岸线自然化。(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财政局配合)

(三)抓好水系沟通循环。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加大对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力度,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加强城市水系沟通,引进活水循环。合理利用再生水和清洁雨水作为补充水源,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水利局配合)

(四)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河长制”,全面落实长效管护责任。继续做好控源截污,加大投资力度,通过雨污分流或敷设截流管,杜绝污水直接入河。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公安局配合)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7年1月—2017年2月)。制定《镇巴县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及达标期限,落实责任人,全面部署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3月—2017年7月)。根据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目标任务,力争通过集中整治、日常保洁、项目建设等措施,提升水环境质量,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河道沿线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确保泾洋河、罗家河和捞旗河城区段河道水清、河畅、岸绿,达到整治工作目标。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7年8月—2017年12月)。在巩固第二阶段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河道的整改提升工作,落实日常保洁经费,加强保洁队伍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预防二次污染发生,确保城区河道常年保持干净整洁,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镇(办)要深化思想认识,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及镇(办)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

(三)引导公众参与。重视公众参与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中的作用,尤其要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网络,及时回应公众举报,大力宣传工作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社会氛围。

镇巴县城镇非法污泥堆放点取缔专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污泥堆放管理工作,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实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确保全县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县所有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取缔。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时限,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工作方案时,将取缔非法堆放点与规范管理合法堆放点同时考虑,确保污泥堆放规范合法,污泥去向明确可查。(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泾洋街道办、各镇人民政府)

(二)全面开展排查。对全县所有污泥堆放点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各堆放点设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情况;各堆放点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违反安全规定情况;各堆放点管理是否正规,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察、失管情况;各堆放点是否存在超高堆放,是否有垮塌危险;各堆放点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是否组织人员进行演练;各堆放点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违反安全规定情况;各堆放点是否建立各种管理台账,责任是否明确到人等。(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水利局、泾洋街道办、各镇人民政府牵头,环保局、国土局配合)

(三)坚决依法取缔。对排查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私自设置的堆放点,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予以取缔。对发现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堆放点,要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完毕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堆放;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泾洋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环保局配合)

(四)强化源头治理。对污泥产生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生产废水的分类分质处理,降低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鼓励按物化、生化工段分别处置污泥,鼓励工业污泥产生量大的企业自建处置利用设施,通过源头治理减少污泥后期处理量。(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泾洋街道办事处、污泥产生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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