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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德国水环境管理带给我们的启示

2017-04-15 09:42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关键词: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德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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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二:2000年12月22号欧盟水框架生效后,整个欧洲的水环境政策开启了一个新的维度,水框架指令引入的新关键性原则有:

在10个集水区的流域管理,如地下水、地表水的一体化流域综合规划管理;

对水体生态环境的强调;

更多的国家层面和国际间的协调合作;

生态的、化学的和量化环境目标的定义;

明确了准备提升水体环境质量的管理计划和措施方案的责任主体;

社会公众在规划阶段的参与度。


德国境内的集水区的流域管理

在2008年7月4号,欧盟海洋框架指令生效后,同样包含相似或者其他原则,如在海洋保护中结合噪声和丢弃物要求。水环境管理并不止于国界,跨国界的合作仍是联邦政府的政策工作,如成员国在波罗的海和北海的合作。水体环境的管理跨越了国界和地区界限,通过整个流域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

小结:德国水环境治理历程

194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通过,其中规定联邦对水管理有框架性立法权限。

1957 年,联邦议会通过《水平衡管理法》(WHG)和1976 年通过作为进一步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水体保护的《污水征费法》,实现了水管理领域联邦范围内统一的法律框架,此框架性法规在随后逐步得到了发展与完善。

2009 年,联邦新《水平衡管理法》,大量吸收了各州的水法内容,另外还将欧盟《水框架指令》及时地转化到国内法,首次实现了全国统一的、直接适用的水管理法。

我们从中学习到什么?

流域间建立一种综合多种协调努力的规划管理机制。欧盟《水框架指令》规定的流域管理制度和其在德国法上的转化并没有改变执行职权的划定。尽管法律规定要按流域层面来监管,但对依《水平衡管理法》第7 条第1 款直接确定的10 个流域并没有规定集中管理的流域机构,而仅停留在相对保守的欧盟《水框架指令》基础上,没有进一步规定,仅一般性要求每个负责的州机构必须相互协调其水管理规划和措施。此外,《水平衡管理法》在联邦水道的管理方面规定州职责机构必须取得负责河道和航运管理部门的意见,即只有当河道和航运管理部门同意,相关措施才能被归入到州水管理部门的措施计划中。由此,联邦水道的利益在州的措施计划和管理规划的制定中得以保障。此外,联邦立法机构没有对决策模式、程序和对措施计划和管理规划的拘束力作具体规定,将这些领域范围留给各州具体规定。

措施计划和管理规划是一种综合多种协调努力的规划机制。德国不仅要求在单个州内对制定规划和计划确立规则,而且要求在流域相关协调上采取行动。通过各州间协议,协调机构得以建立。在流域层面上,各州的流域共同体机构已经形成,比如莱茵流域共同体、威斯流域共同体、易北河流域共同体。在国际层面上,德国是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磨什河和萨尔河污染防治国际委员会以及易北河保护国际委员会、多瑙河保护国际委员会等多条流经德国的国际河流保护委员会的成员。联邦和各州积极建立起协调性的委员会或共同体。

解决复杂的水监管问题必须采用新方式。例如,在威斯河(Weser)流域,几十年钾盐矿开采导致大量含盐废水排入威斯河的主干流——威拉河(Werra),因此在下游州,即下萨克森和不莱梅州,无法再以河岸过滤获取供水水源,而只能从水库进行远程供水。为能真正防治威斯河水盐化严重问题,同时又不威胁到那些在产业结构不完善地区十分重要的钾盐矿生产,通过黑森州和图林根州政府的决议成立了“圆桌”会议,其包括河流流经的州政府、钾矿企业K 和S、地下水受到盐碱化威胁的乡镇以及多个环境保护组织。“威拉—威斯河钾生产的水体保护圆桌”发展出一种多样性的解决理念,但这种模式还没能被采纳到管理规划和措施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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