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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任务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1.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加快化解船舶、钢铁、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2.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
(2)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针对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
(3)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
1.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1)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开展主要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到2020年,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范围的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河流名单及水质目标见附1);将水质劣于V类的入海河流作为各海区整治工作的重点,包括渤海海域的大旱河等6条河流、黄海海域的李村河等7条河流、东海海域的上塘河和南海海域的淡澳河等7条河流。除此之外,沿海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入海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自行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
(2)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对入海监测断面水质尚未达到沿海省(区、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水质目标要求的入海河流,沿海各省(区、市)应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环办污防函〔2016〕563号),编制本省(区、市)《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对于其他入海河流,沿海各省(区、市)可视需要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要客观分析入海河流环境压力,识别主要环境问题,提出年度任务和年度目标,做好与流域控制单元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污染源-排污口-水体的输入响应分析,测算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结合水污染治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明确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
(3)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充分考虑与已批准的相关规划文件衔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水环境模型预测污染治理措施的水质改善效果,优化工程项目布局与规模。
(4)时间进度安排。沿海各省(区、市)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编制完成《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2018至2020年,在《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实施过程中,沿海各省(区、市)逐年对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2.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1)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清理入海排污口的范围,包括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和排污沟(渠)。沿海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各个排污口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2);对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3),判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判定条件见附4);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溯源排查管道布设情况。
(2)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沿海各省(区、市)应编制非法和设置不合理排污口名录,确定各个排污口的具体整治要求,制订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3)时间进度安排。2017年6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制定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含排污口名单),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非法与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2018年2月底前,沿海各省份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和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情况报告(含设施名单)。
3.加强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
(1)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十三五”期间,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改变单纯的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通过差别化和精细化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
对于工业固定污染源,2017年底前,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该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
沿海省(区、市)制定或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2)加强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各类污染源治理
通过排污许可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环保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应当要求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通过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要求,并将污水治理措施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2017年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沟、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
(3)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监测监控与考核。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沿海省(区、市)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地区,环境保护部优先支持该地区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项目库。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沿海各省(区、市)应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地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4)时间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确定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目标,提出各类污染源减排重点工程清单,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时限完成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并严格按证监管,推动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成投运,基本建成总氮监测监控体系。2018-2020年,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的年度考核。
4.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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