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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1.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相关要求,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及其与城市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等,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到2017年底,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2.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沿海渔业重点县(市)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沿海省(区、市)开展海洋离岸养殖,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继续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兽药抗菌药及禁用兽药五年专项治理计划》(农质发〔2015〕6号),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2017年底前,沿海各省(区、市)编制完成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沿海渔业重点县(市)发布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近海养殖网箱环保改造、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新创建一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
3.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防治
严格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监督管理,防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
(四)保护海洋生态
1.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海洋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海洋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构建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地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破坏的,应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补偿。
2.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
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制订并印发实施《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重点海湾、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等的规定予以落实。
3.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
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泻湖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因地制宜地采取红树林栽种、珊瑚、海藻和海草人工移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态功能。
4.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监督执法,提升现有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定期开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力度。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
5.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实施“南红北柳”湿地修复、“银色海滩”岸滩整治、“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和“生态海岛”保护修复等工程,恢复海岸带湿地对污染物的截留、净化功能;修复鸟类栖息地、河口产卵场等重要自然生境。对位于候鸟迁飞路线上的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等予以恢复。在围填海工程较为集中的渤海湾、江苏沿海、珠江三角洲、北部湾等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到2020年,恢复滨海湿地总面积不少于8500公顷,修复近岸受损海域40万公顷。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坚实的沿海生态屏障。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到2020年,整治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000公里。
6.时间进度安排
2016年底前,在海洋国土空间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工作,发布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名录。2018年底前,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标准和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启动建设“天地一体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1.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消除环境违法行为。
编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在沿海地区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应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关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防范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污染风险
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评估。以渤海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
健全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机制。针对可能污染近岸海域的海上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
四、保障措施
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海域周边的各省(区、市),应以改善海域环境质量状况为核心开展污染综合整治,探索实施海域网格化水质监测,进行河口海湾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诊断,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试点开展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研究,结合“蓝色海湾”等重大工程的部署与安排,全面推进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沿海各省(区、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从组织领导、监管、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予以充分保障,做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地方政府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责任。沿海各省(区、市)要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分工和本方案的要求,于2017年底前,制定本省(区、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本方案的实施予以指导(分工方案见附5),加强部门协调,及时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向国务院报告方案实施情况。
2017年6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编制完成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工作方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清理工作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2018年至2021年,每年3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省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文件,同时抄送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
(二)强化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建立并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抓紧确定总氮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目标指标,制定减排方案和考核办法,同时,严格围填海管理,合理有序开发保护沿海滩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深化规划环评,逐步提高重点产业资源环境效率准入门槛,倒逼沿海地区产业绿色发展。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定期开展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环境形势分析,动态跟踪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近岸海域环境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实施考核评估,强化考核结果在中央资金分配、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方案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四)强化科技支撑
国家和地方要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五)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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