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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VOCs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及项目

2017-05-08 11:4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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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移动源VOCs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政策,在摸清相关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倒逼与鼓励相结合,制定出台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按照国家要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VI汽油标准,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到2020年,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30%,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80%。各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2.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各县(市)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加强燃油末端供应管控。(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建工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加强船舶污染控制。实施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的供受电建设,落实《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或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凡具备岸电供受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2017年底前港口岸电系统基本建成,鼓励新建船舶配备受电系统,在用船舶逐步开展受电系统改造;2019年起,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泰州海事局、市供电公司、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六)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油气回收监管。以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油气回收检测报告、油品装卸过程的监控影像记录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油气回收监管力度。2018年起,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到2020年,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工作治理。(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2.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各市(区)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建成区范围内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敏感区域附近的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餐饮经营单位且重复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2018年底前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3.加强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2017年,各市(区)制定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2018年底前完成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4.开展建筑涂料替代。2017年,制定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内外墙装饰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推广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到2020年,全市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责任部门:市建工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七)全面提升VOCs综合管控能力

1.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加强源头控制,对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各市(区)在本区域内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且削减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削减的目标。开展全省VOCs排放量核算试点工作,推进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各市(区)环保部门确定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及VOCs治理绩效评估制度。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对石油化工、印刷包装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并将收费行业逐步扩大至表面涂装、化工等重点行业。(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物价局)

2.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各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VOCs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2017年底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底前,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重点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各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责任单位和人员,排定具体任务和工程,指导、督促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每季度季末25日前向市“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整治责任落实主体,要加强VOCs污染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每半年向“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抓好督查推进工作。

2.严肃督查考核。将VOCs污染治理作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市(区)环保目标责任状和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建立整治定期督查通报、年度考核考评的工作制度。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3.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整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引导资金,对整治进度快、成效明显的整治项目要优先给予资金补助,促进企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环保投资项目库建设,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VOCs污染治理项目,做到应报尽报,纳入国家、省和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整治积极性。

4.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公众和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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