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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2017-05-15 13: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市场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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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质监局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各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16〕28号)有关要求,鼓励引导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健康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不断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服务能力与环境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明显。推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序、规范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引导社会检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主战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引导、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整合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源,加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力度,逐步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队伍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协调健康发展的新格局。

二、有序开放环境监测市场

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和企业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在环境质量监测等基础性公益性监测领域,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三、明确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获得国家认监委或安徽省质监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认证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涵盖所开展的监测项目。

2. 在安徽省有开展环境监测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与资质认定证书标注的检测场所相一致。拥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

3.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建立了环境监测质量体系,组织管理机构健全。

(二)仅监测噪声、电磁场强、辐射剂量率等物理量或特殊监测项目(只能在省外开展监测分析的项目)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监测项目计量认证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在我省设立固定的工作场所,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档案台账。

(三)承担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站)运行维护服务的机构,应在安徽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从事运维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运维合同要求开展运维工作。从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活动的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运维培训合格证书。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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