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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执法专项大检查来了 先自查一次吧

2017-05-24 10:56来源:EHS合规作者:王羽关键词: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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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常见危险废物行政违法行为及规定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常见刑事违法行为及规定: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二)“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

(三)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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