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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7-06-07 14: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佛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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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管网建设、工程验收、环境管理以及日常监管台帐等建设管理资料。

村委会、居委会协助镇(街)做好本辖区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营单位职责

第九条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正常运行。运营主体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污泥处置、污染源在线监控、自行监测等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其委托对象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运营单位承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维护的有关规范、标准,按规定与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委托运行管理协议,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切实做好运行维护;

(二)落实固定办公场所、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运行维护所需的车辆、机械设备等,各岗位运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上岗资格证,按照行业技术要求进行规范作业;

(三)制订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内部管控机制并报镇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质、水量进行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按规定上报年度、季度计划以及月度运行维护相关的记录、台账和报表等;

(五)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场地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负责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的安保工作,防止被破坏或被盗;

(六)建立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镇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年度组织应急演练等。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概况、管网建设、平面布置图、操作规程、安全指引等上墙明示。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定期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巡视,每次检查巡视必须记录内容齐全,包括检查巡视时间、地点、人员、检查项目、检查结论、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全面检查巡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污水井、管道、拍门、污水收集沟渠和污水提升泵站,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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