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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7-06-07 14: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佛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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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季度对本区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对管网建设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运营单位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运营期间水质检测结果不达标或未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扣减当季运营费用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解除委托运行管理合同。具体由双方委托运行管理协议约定。

第十七条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同时报送运营单位的考核结果、年度运行记录表、检测情况等资料。市行政主管部门随机组织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限定时间内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镇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环境管理档案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水质、水量监测数据;

(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情况、整改要求等。

第十九条各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维护管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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