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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2017-06-14 11: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络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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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理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事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放标准、监测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要求,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获得的监测数据应逐级报告,对外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明确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源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监测,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三、全省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

按照环境保护部“一库一网一平台”的要求,融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水资源、水土流失、农村饮用水源、地下水、耕地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六)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构建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并与国家、市、县形成逐级贯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七)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四、自动预警,提升环境预警与风险防范能力

(八)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警监测体系。

以南昌市、九江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为试点,逐步开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预警工作,形成“区域-省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拓展水质自动监测范围,涵盖我省主要河流省、市界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五河”及东江源头断面,在鄱阳湖库区开展富营养化预警监测试点,在重点流域逐步增加有机物、重金属、生物毒性等自动监测项目,开展水质变化趋势和风险预警预测研究。(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九)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报警平台。

构建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和预警系统,实现监测数据和环境管理信息的全省联网,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的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实现企业排污状况监控智能化。(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十)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

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点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无人机抽查监测,对人为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十一)健全各级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建立应急监测属地管理制度,完善跨行政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联合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制(修)订各级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小时报告制度,加强应急监测设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

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十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

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根据监察执法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联动执法监测。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完成执法监测后,应及时向同级环境监察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通报监测结果,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对发现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各行业、各领域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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