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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2017-06-27 09: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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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工作方案》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及打分,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

(三)组织抽查。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工作方案》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对被抽查的地方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省环保厅根据审查、抽查情况,结合国家对我省考核结果作出的综合评价,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环保厅进行通报,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方,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约谈该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审批该地有关区域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相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方,除暂停审批该地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要求,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条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在考核中发现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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