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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点行业挥发有机物治理2017年度工作方案

2017-07-03 10:53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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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建档阶段(2017年4月10日前)。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将辖区内VOCs重点排放企业进行全面的摸排,根据摸排结果填写《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调查表》(附件1)、《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信息登记表》(附件2),做到一企一档,建立管理台账,于4月5日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附件1、2,作为我市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要依据,纳入网格化管理实施日常监管。4月6日-4月10日市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摸底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迟报、虚报、瞒报、漏报的依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限期治理阶段(2017年4月10日-9月30日)。

落实属地责任制,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针对第一阶段排查的清单中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治理要点要求的企业制定方案实施VOCs限期治理,并于4月12日前将实施方案及限期治理企业名单(附件3)上报市局。市局将对各县(市、区)该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确保10月底前各VOCs排放重点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重点石化及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日-10月31日)。

针对第二阶段清单中各县(市、区)环保局制定的施方案及限期治理企业名单进行检查验收,市里成立检查组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发现尚有重点企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治理要点要求的将依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做好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重点行业VOCs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提升VOCs监管水平,完善VOCs监督管理体系。组织企业做好VOCs污染治理信息登记,按年度组织填写《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记表》,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VOCs污染治理档案管理制度。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及时跟踪调度治理任务进展。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方案及监测等环保服务。

(三)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

(四)严格监督执法。落实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巡查。对经常被投诉举报的企业,特别是焦化、生物化工等异味扰民企业要加强巡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因污染导致的异味信访问题,保障公众健康。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对VOCs产生和排放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切实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VOCs治理任务。

(联系人:孔波联系电话:0537-2315676邮箱:hbjjh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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