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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7-06 17: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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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转运设施规划

8.3.1转运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运设施布局、功能、转运设施规模、转运设施选址、转运设施建设基本要求等。

8.3.2在进行转运系统布局时,应首先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情况和处理设施分布情况对生活垃圾进行合理的物流组织;在此基础上对生活垃圾收运模式进行分析,以确定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进而对转运系统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运输方式是采取直运模式还是转运模式,转运次数是采取一次转运还是二次转运,转运模式是分散转运模式还是集中转运模式。

8.3.3转运设施规划时应明确各转运设施除垃圾转运外还包括哪些功能,如是否包含环卫作业车辆停放、环卫作业管理以及其他辅助功能。镇区转运站宜按综合性环卫设施设置,主要包括垃圾转运、环卫作业车辆停放、环卫作业管理等功能。

8.3.4转运设施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在服务年限内需要转运的高峰月的垃圾量确定。需要分类转运的转运设施,应分别测算相应的垃圾量。需要环卫停车等辅助功能的转运设施,应确定相应的辅助功能的规模。

8.3.5转运设施选址符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应有足够的面积便于转运站各种功能的布置;应设置在主要收集区域与处置点之间位置;应设置在道路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地方;应设置在对居民居住区影响小的地方;应设置在市政条件较好的地方。

8.3.6转运设施应具有压缩转运功能;主要作业过程应封闭;转运设施接口应上游收集系统及后续运输处理系统的接口相匹配。

8.3.7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可按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1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2城乡一体化收运处理模式中,镇(乡)宜设置转运站。

3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8.3.7的规定。

8.3.8垃圾转运站应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压实设备。

8.3.9转运站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公里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公里。

2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公里以内,镇区范围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农村地区可合理增大运距。

3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8.3.10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应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宜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8.3.11Ⅰ、Ⅱ、Ⅲ、Ⅳ类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监控系统、压缩装置、杀虫灭害装置、除尘除臭装置、洗车台、维修车间、办公设施、生活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Ⅴ类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监控系统、压缩装置、杀虫灭害装置、除尘除臭系统等设施。

8.3.12转运站设计与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的规定。

8.4水域保洁与垃圾收集设施

8.4.1根据河道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设置水面垃圾拦截设施。拦截设施应采取遮盖措施(拦截库区除外),避免垃圾暴露影响周边环境。

8.4.2水域保洁打捞的垃圾可通过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或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水域垃圾上岸点宜结合转运站设置,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

8.4.3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按每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一座。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有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及保洁工人休息等功能所需的岸线和陆上用地。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陆上实际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m2。

9处理设施规划

9.1一般规定

9.1.1各区域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

9.1.2适用于城乡一体化模式的区域,处理设施宜采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艺。

9.1.3适用于就近就地处理模式的区域,处理设施宜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工艺。

9.1.4适用于共存模式的区域,应结合当地区域概况、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相邻镇(乡)及村庄宜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9.1.5分类收集较好的地区,分类收集的家庭厨余垃圾、单独收集的餐厨垃圾和园林垃圾等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严格控制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并妥善处置生物处理

产生的污水和残渣。

9.1.6应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并加强设施运行监测及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9.2卫生填埋9.2.1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

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在500m以外,最终以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距离为准。

9.2.2卫生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4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应合理。

5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6选址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7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8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

(2)洪泛区和泄洪道。

(3)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m以内的地区。

(4)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军事要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延伸阅读:

2017年7月份全国拟在建垃圾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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