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十一条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二十六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签章目录另行制定。
延伸阅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职业证书还用不用考?自2014年以来,本届政府共7次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合计433项,人社部已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进行公示,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共20多项。虽然只是公示,离真正发布也不远了。国务院的态度很明确,清单之外的就不用考了。清单内工程建筑领域相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这一规定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文就该《通知》对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获悉,关于赵建军等10人申报一级建造师注册弄虚做假行为的通报,内容如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赵建军等10人申报一级建造师注册弄虚做假行为的通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我部在一
2012 年3月,住建部(建市施函【2012】17号文件)审核通过华北电力大学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是机电工程专业中电力工程专业两个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之一。 华北电力大学是原建设部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点培训院校,并多次被评为优秀培训单位。2012年3月,住建部(建市施函【2012】17号文件)审核通过华北电力大学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是机电工程专业中电力工程专业两个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之一。华北电力大学是原建设部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点培训院校,并多次被评为优秀培训单位;从2002年起,华北电
2012年8月18日上午,第一期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开班典礼在华北电力大学主楼B座举行。培训学院沈剑飞院长出席开班典礼并做重要讲话,开班典礼由培训学院李燕华老师主持。沈剑飞院长首先向前来参加培训的各位学员表示欢迎,并对各位学员及所在单位对我校的信任表示感谢;接着向大家介绍了培训学院的职能与近年的培训业绩,表示培训学院将全心全意为此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提供优秀的服务,最后祝愿大家收获丰硕的知识和愉悦的心情。李燕华老师介绍了此次培训班的教学师资安排;并表示此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是我校的第一期培训班,我校一定保证最优秀
4月16日,湖北通城县城镇污水处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18022.30万元,招标人:通城城市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建设规模:1、隽水镇:道路白改黑约1.296公里、雨污水系统改造、弱电系统改造;2、北港镇:雨污水系统改造、弱电系统改造、新建生态停车场1个、
10月23日,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EPC+F)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中标人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中标价约1.09亿元。建设内容分为两部分,包括(1)厂区工程: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座,其中一期(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为6000m/d,二期(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100
9月20日,大冶市陈贵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EPC+F)施工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建设地点为大冶市陈贵镇殷家垅水库东侧,合同估算价12181.50万元,工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11-01。建设规模:大冶市陈贵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EPC+F)的设计、施工、采购
日前,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建1250立方米高炉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详情如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建1250立方米高炉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23〕5号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省镔鑫钢铁集
近日,兰州市水源地建设工程项目调流调压站3台水轮发电机组顺利通过72小时试运行验收。至此,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完成兰州市水源地建设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部分试运行管理和服务全部工作内容。兰州市水源地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取水、输水、分水、净水及配水五大工程,将刘家峡水库的优质水源送入居
8月12日,浙江省调公司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会在杭州召开。
7月29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山西省吉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EPC)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价为9239.758888万元。
据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EPC)公开二次招标公告,本次招标项目计划投资9242.25万元,计划工期两年。
蒙草生态联合体中标14.61亿元的沙地综合治理项目乡土树种混交林建设工程项目
北极星水处理网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悉,3月29日,山西省吉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EPC)启动招标。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黑龙江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密山市第二热电厂建设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详情如下: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各地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加快行业领域设施设备补齐短板、升级换代、提质增效,提升设施设备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
4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修订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城市涝情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处置危及排水防涝设施安全的行为。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要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
3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提出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并且明确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研究探索规范项目
3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节地与空间利用、5节能与能源利用、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室外环境与污染控制、
3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行业标准《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江心洲”术语;2.修改并增加了基本规定部分条款;3.修正了城市水域保洁等级划分的依据;4.增加了水域
3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采样和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文件对生活垃圾的采样和检测方法进行了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检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
3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基本规定;3垃圾收集设施:4垃圾转运设施;5垃圾处理处置设施;6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土空间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公用事业价格和标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历史文化街区及市政安全。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分类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积累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28个城市更新典型案例。其中,经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推选,“静安区固体废弃物流转中心更新项目”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技术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技术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碳达峰
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国家标准《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