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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内容包括表3与表4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排放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雨水的全部污染源。雨水监测因子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SS、氨氮、石油类等常规污染物。
7.3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点位包括废气外排口、废水外排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等。
7.3.1废气外排口
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在排气筒或者原烟气与净烟气混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对于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废气监测平台、监测点位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T76、HJ/T397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所有排污单位各排放烟囱超过45m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7.3.2废水外排口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和HJ/T91的要求。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排污单位法定边界的位置采样。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
7.3.3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源,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设置。
7.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技术手段包括自动监测、手工监测两种类型,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手段。
7.5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纺织印染排污单位应按照HJ/T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在中控自动设备或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7.6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75、HJ/T76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执行。
7.6.2手工监测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GB/T15432、HJ/T55执行。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194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和HJ/T91执行。
7.6.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数据记录
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要求,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台账记录内容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人专职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设施编号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记录。记录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或《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制定记录内容格式。
8.1.1.1生产设施信息
记录生产设施运行参数,包括设备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负荷、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
a)生产负荷:各生产环节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b)产品产量:最终产品产量;
c)原辅料:记录名称、种类、用量等;
d)燃料:总硫含量、硫化氢含量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1、表C.2。
8.1.1.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记录所有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规格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停运时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a)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水治理设施应记录出口流量、污染物因子、出口浓度、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标准限值、排放去向,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3。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入口风量、污染物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还应明确排放口烟气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4。
b)停运时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记录内容反映排污单位环保设施运行状况。
c)主要药剂添加情况:记录添加药剂名称、添加时间、添加量。
8.1.1.3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
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5。8.1.1.4监测记录信息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373、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要求执行。
8.1.1.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措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8.1.2台账记录频次
8.1.2.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设施按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间歇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每批记录1次。
8.1.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污染物排放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阶段记录1次。药剂添加情况:每班记录1次。
8.1.2.3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
非正常工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
8.1.2.4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8.1.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小于1天1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重大活动保障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8
.1.3台账记录形式及保存台账应当按照纸质储存和电子化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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