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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召开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厅规划财务处处长周曙光就云南省2017年以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做了通报。中央驻滇部分新闻媒体和省级部分新闻媒体、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发布会。省环保厅法规宣教处处长陈丽主持发布会,省排污许可技术组组长高级工程师李唯回答记者提问。
陈丽: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治理基础制度改革、强化排污责任的重要抓手。我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深入实施《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加快推进我省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按照我厅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安排,报经省新闻办批准,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云南省排污许可工作的相关情况。
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在发布台就坐的是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处长周曙光先生、省排污许可技术组组长高级工程师李唯女士。今天来到发布会现场的还有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中央驻滇部分新闻媒体和省级部分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的到来!
今天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周曙光处长介绍2017年以来我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二是请发言人和有关专家就排污许可工作有关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
有请周处长
周曙光: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云南环保事业、特别是对我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重视与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发布工作的安排,今天召开排污许可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下面,由我向各位介绍一下2017年以来我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全省排污许可制工作进展
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是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抓手。我省自2001年开始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16年11月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划了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优先序,明确提出要“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分行业分步骤推进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逐步将排污许可制纳入法治化轨道。
我省自2017年5月起全面启动排污许可制改革,在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省环境保护厅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紧密配合,全省上下一心、攻坚克难,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时限要求,于2017年6月30日前圆满完成全省80家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制糖共11个行业296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截至2018年8月15日,全省总计对430家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涉及火电、造纸、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制糖、石化、钢铁共15个行业。
在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同时,我厅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各核发环保部门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截至2018年8月15日,应提交执行报告的393家企业,已有382家提交了执行报告,执行报告提交率达97.2%。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政府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制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推进我省排污许可制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换发和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消费管控取得实质性突破,实现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全省各州(市)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对排污许可制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别制定了本行政区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动落实排污许可主体责任,各项工作取得较好进展和成效。
(一)自上而下理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放管服”
一是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我厅专门成立了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组,具体负责排污许可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培训等工作。二是印发了《关于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8年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并认真抓好落实。三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时限,发布了1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公告,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核发机关和申请程序。四是充分发挥技术组的技术支持作用,采取会议培训、质量抽查、集中审核、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管控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五是落实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责任,推动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核发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充实技术力量,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二)大力推进宣传培训全覆盖,强化技术支撑
一是及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培训,做到相关行业、核发部门和企业人员全覆盖。截至2018年8月15日,共组织开展培训30次,涵盖16个州(市)、16个行业,培训人员2750余人。二是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核发进度和需要,组织本行政区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填报、审核等专项培训。三是省排污许可技术组深入研究技术规范,积极培育省级排污许可专家队伍,实现培训技术力量地方化,为州(市)环境保护局专项培训提供技术支撑。四是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与我省实际相结合,分行业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实施细则、审核要点。五是广泛利用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排污许可制。六是建立云南省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平台,分行业建立QQ群等在线答疑平台,及时解答各种政策和技术性问题。七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网上公示、快报、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公开、收集反馈排污许可工作信息,截至2018年8月15日共编制排污许可工作简报13期。
(三)着力构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长效机制,强化质量管控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基本形成了“企业主体申报,核发部门主导,上级抽查监督”的排污许可质量监控体系。一是企业按照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申报材料,对其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二是核发环境保护部门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进一步开展专项培训,指导企业填报申报材料,及时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明确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是省环境保护厅分行业组织编制审核要点等技术文件,组织技术组采取“强制审核、随机抽查、集中指导”等方式管控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对各地发证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四是完成全省2017年1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督促相关州(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变更70家企业排污许可证,并汇总形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常见问题清单》。
(四)多措并举落实执行报告制度,切实发挥排污许可制度效能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要求各核发环境保护部门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督促已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认真落实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二是引导、鼓励各州(市)积极探索实践,总结经验、形成模式。例如: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积极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四项基础制度落实情况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分类明确处罚措施、改正要求和改正时限。三是开展《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专题培训,并融入到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培训中,实现全过程技术指导。四是实行执行报告信息调度制度,公开执行报告落实情况,对执行报告提交进展缓慢的州(市)进行督办。五是将执行报告相关要求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好发证端技术支撑。
(五)严格排污许可工作调度、督办,理顺压力传导机制
实施“快报、通报、督促、督办、督导、约谈、督察”组合拳层层压实责任。一是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调度排污许可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将工作调度始终贯穿排污许可管理全过程,每半月开展一次工作调度,并编制工作快报。二是采取日通报、半月快报等形式通报各州(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执行报告落实工作进度,梳理存在问题并提出改正要求。三是在排污许可核发攻坚阶段,组织技术组赴工作任务重、进展缓慢的州(市)实地指导和支持,督促相关州(市)加快工作进度。四是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滞后、核发质量较差或执行报告制度落实不力的州(市),实施专项督导,对部分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五是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核发进度严重滞后、存在问题较多和调度不及时的州(市)进行约谈。
(六)有序推进排污许可制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实现制度协同改革
一是加强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减排、固定污染源监测、监察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的衔接,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融合。二是做好新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衔接,目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是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行业、按年度逐步推进的,在排污许可改革过渡期内,暂未要求纳入国家新版排污许可系统申报的行业,实行“新老并行”的原则,按云南省原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管理。三是将我省老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作为核定企业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四是积极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探索,召开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衔接交流研讨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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