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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二噁英连续采样更能取信于民

2017-08-25 11:26来源:零废弃联盟作者:谢新源关键词:垃圾焚烧二恶英污染物排放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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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列入“强制回收”类别的垃圾进入焚烧厂。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在其《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导则》还提出,为减少焚烧厂二噁英生成和排放,应“优先考虑替代措施,仔细评估,防止多种有害物产生;重视焚烧前的分类和减量”。

结合我国目前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建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将会有越来越多类别的生活垃圾将要求强制回收,成为“可再生资源”或更安全的处理,包括餐厨垃圾、各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为此,禁止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列入“强制回收”类别的垃圾进入焚烧厂,不仅可以积极落实公约《导则》的建议,有效降低焚烧厂的二噁英污染(以及其他污染),还可以形成一种有力的“倒逼机制”,促进垃圾强制分类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尽快落实。

另外,针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过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还有两条建议:

1、应明确规定违反GB  18485-2014第7.3条,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超过4小时的;或违反第7.4条,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积超过60小时的,算超标排放,环保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在实践中,有环保志愿者根据国家重点监测企业信息公开平台等平台上的数据,向地方环保部门举报焚烧厂排放超标,但地方环保部门向企业询问后,企业答复称超标是因为出现故障。尽管从超标的时长看,已经超过了GB  18485-2014第7.3条、第7.4条所允许的时长,但地方环保部门却称无法据此对企业进行处罚。生活垃圾焚烧厂以故障为理由,竟能逃避环保部门的处罚,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2、应明确所有的监测数据都应在所在地环保部门的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

目前的GB  18485-2014中提到监测数据公示的有:第9.1条,焚烧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第9.7条,焚烧企业应设置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屏公示,并与有关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第9.8条,焚烧企业烟气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屏公示,并与有关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建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自行监测的所有数据,而不仅是在线监测数据,都应在所在地环保部门的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环保部门对焚烧厂日常监督性监测所获得的所有数据,也应在本部门的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这样,公众才能最便捷地知晓焚烧厂排放信息,在排放达标的情况下增强对焚烧厂的信任,在不达标的情况下对焚烧厂进行高效监督。

“焚烧行业污染防治综合监督”项目获得了阿拉善SEE“卫蓝侠”资金的支持。

延伸阅读:

垃圾焚烧厂选址建设亟须开展二噁英暴露风险评估

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二噁英连续采样更能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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